我国法律上对叉车上路的规定
1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公告(2014年第114号)规定,叉车属于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种类下的机动工业车辆,代码编号为5110。
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三十八条: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,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。
3、据现行国标文件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(7258-2012)的规定,叉车不纳入该标准中的“3.7轮式专用机械车”,也就是交警不对叉车登记管理、不对叉车发放机动车号牌,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4、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第139号令)附件中没有准驾车型包含叉车的驾驶证。
5、质检总局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》(第115号令)第九条:因交通事故、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,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。经调查,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,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。
6、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规定,国家对特种设备在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检验各个环节上的管理非常严格,违反规定的罚款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,其中对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就是1万元至5万元。
公安部道路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相关解释中指出:由于叉车的灯光、制动、车速等方面不符合机机动车上路的标准,并鉴于外形和结构的特殊性,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。
叉车与机动车属于两种不同的车辆,叉车属于特种设备,驾驶叉车需要具备操作证。而机动车属于一般车辆,是在道路上行驶和运输的车型,驾驶人必须拥有驾驶证才能驾驶。因此,驾驶证和操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证件。
叉车属于企业内部设备的一种,在法律上被列为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管理的特种设备之一,国家专门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。
所以我国法律对叉车管理的规定是明确的,叉车的主管机关是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,对叉车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负责,全国统一举报监督电话为12365。
但是如果是在道路上发生的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要件的事故,事故处理部门还是交警队,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,两个部门之间对事故处理主管上有争议的,一般应当上报给有权限的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。
哪些叉车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?
1、事故是在道路上发生,道路以外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。但是交警队登记管理的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通行事故,交警队接报后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。
2、事故要与车辆有关,事故中至少有一方是车辆,车辆包括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。如果事故与车辆无关,比如行人与叉车发生的事故,就不归交警队处理,但是交警到场后有救人抢险、保护现场等先期处置和疏导交通的职责。叉车如果开上公路 ,就算没有造成事故,交警有权视为非法车辆进行处理,一般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,驾驶人拘留15日的处罚。如果是在企业厂(场)内发生的安全事故,则肯定是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来处理。
综上所述,叉车不可以开到马路上去。如果需要转场作业,则需要由其它货运车辆来转载,为避免引发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,请遵守叉车各项安全操作规则。